三十四、大法庭之審判長、票選大法庭庭員、遞補人選之名單應公告之。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規定,大法庭的審判長、票選大法庭庭員、遞補人選的名單應予以公告。根據這項規定,最高法院在處理大法庭案件時,必須將審判長、票選大法庭庭員以及可能的遞補人選的名單公開公告,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公告名單的目的是讓公眾能夠了解參與大法庭審判的相關人員的身份,防止可能的人事腐敗和不當影響。這也有助於確保審判的公正和法制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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