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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擬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以判例基礎事實之「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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