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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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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所稱「拘束力」,係指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基礎,為本案終局裁判。但大法庭裁定內之旁論無拘束提案庭之拘束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條解釋如下:根據這個條文,大法庭裁定所表達的法律見解將是提案庭所提交案件的基礎,也就是說,大法庭裁定的見解將作為案件的終局裁決,具有拘束力。然而,大法庭裁定中的旁論並不具有拘束提案庭的拘束力。這就是指大法庭在裁定案件時所陳述的一些非必要見解或旁敲側擊的言論,在拘束其他法官時並不具有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大法庭案件的裁定中,大法庭表示對於特定法律問題的見解是一致的,那麼這個見解將對提案庭所提交的案件具有拘束力。然而,如果在裁定中出現一些與裁定結果無關的旁論,這些旁論並不具有拘束提案庭的效力,提案庭仍然可以自主判決案件。這個規定促使提案庭能夠自主地判斷案件,而非一味遵從大法庭裁定中的內容。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組織法、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拘束名詞
  • 本案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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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所稱「拘束力」,係指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