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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所稱「拘束力」,係指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基礎,為本案終局裁判。但大法庭裁定內之旁論無拘束提案庭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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