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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7 條

四十七、大法庭應將裁定、不同意見書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大法庭裁定、不同意見書及提案庭之提案裁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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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條規定大法庭應將裁定、不同意見書送達給當事人。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庭裁定、不同意見書以及提案庭的提案裁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這意味著當大法庭作出裁定或不同意見書時,應將其送達給有關當事人,以保障其權益。同時,大法庭的裁定、不同意見書以及提案裁定也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下是一個與公開裁定有關的範例:最高法院於2019年對一起重要刑事案件作出大法庭裁定,該裁定涉及對被告的判決和法律見解。根據第 47 條的規定,該裁定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例如在最高法院的網站上公布或在法院公告板上張貼。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公眾對於該案件及其裁決能夠取得相關資訊,同時也讓當事人能夠知道法院的裁定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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