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經言詞辯論之大法庭裁定,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提案庭應於前項裁定生效後,即行評決提交之案件。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根據最高法院法院組織法第46條的規定,當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的裁定應當宣示,而未經言詞辯論的裁定則應當公告。根據該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提案庭應在裁定生效後立即將案件提交評決,但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立即結案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大法庭的裁定能夠公開透明地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的規定,公告應當以公告欄、網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以便當事人和一般民眾能夠取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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