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九之大法庭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院。 主文項下,應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 理由項下,應記載提交案件之基礎事實、提交裁判之法律爭議、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