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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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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九之大法庭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院。 主文項下,應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 理由項下,應記載提交案件之基礎事實、提交裁判之法律爭議、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規定了大法庭裁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庭裁定應該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則應該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另外,裁定書還應該記載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裁定書還應該記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理由、年月日以及法院的名稱。在主文下面,應該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在理由項下,應該記載提交案件的基礎事實、提交裁判的法律爭議和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的理由。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確保裁定書中包含足夠的資訊,以便當事人能夠了解裁定的內容和理由。此外,裁定書的記載也有助於確保裁判過程的公正和透明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主文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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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規定:「四十五、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九之大法庭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