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九之大法庭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院。 主文項下,應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 理由項下,應記載提交案件之基礎事實、提交裁判之法律爭議、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之理由。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規定了大法庭裁定書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庭裁定應該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則應該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另外,裁定書還應該記載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裁定書還應該記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理由、年月日以及法院的名稱。在主文下面,應該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在理由項下,應該記載提交案件的基礎事實、提交裁判的法律爭議和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的理由。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確保裁定書中包含足夠的資訊,以便當事人能夠了解裁定的內容和理由。此外,裁定書的記載也有助於確保裁判過程的公正和透明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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