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得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並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開之。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條規定,當法官在評議時持有與多數意見不同的法律觀點時,可以在評議簿上明確記錄,並在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同時公開公示。根據這項規定,法官有權在評議時表達不同的法律觀點,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在裁定宣示之前補寫該不同意見書,并且該不同意見書將會與大法庭的裁定一起公開。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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