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四十三、大法庭進行評議時,其所有成員應本於直接參與大法庭審理過程所形成之法律確信為之,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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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條,大法庭進行評議時,其所有成員應本於直接參與大法庭審理過程所形成之法律確信為之,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之拘束。這表示在大法庭評議時,法官應該根據他們在參與審理過程中所得到的法律確信來作出評決,而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的拘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大法庭評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例如,如果原所屬庭有不同的法律見解,法官在大法庭評議時仍然可以根據他們自己對法律確信的理解來做出評決,而不一定要受到原所屬庭多數見解的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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