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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受徵詢庭應自徵詢書送交審判長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經評議之回復書,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前項回復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回復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或同意徵詢庭之法律見解及其理由。(三)回復日期。 前項回復書之理由得簡要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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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了受徵詢庭的回復書應該在自徵詢書送交審判長後的三十日內提出,並送交徵詢庭和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回復書應該包括回復庭的庭別和成員、主張維持先前裁判或同意徵詢庭觀點的法律見解及其理由,以及回復日期。此外,回復書的理由可以簡要記載。根據最新資料,這些規定可在最高法院網站的相關文件中找到。這些規定確保了大法庭案件的回復書必須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法律理據,以促進審判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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