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受徵詢庭應自徵詢書送交審判長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經評議之回復書,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前項回復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回復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或同意徵詢庭之法律見解及其理由。(三)回復日期。 前項回復書之理由得簡要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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