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徵詢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徵詢庭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一)徵詢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徵詢案件之基礎事實及進行徵詢之法律爭議。 (三)先前裁判及徵詢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擬提案依據及理由。 (四)徵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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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徵詢書應詳細記載一些事項,由徵詢庭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這些要素包括徵詢庭的庭別及成員、徵詢案件的基礎事實及徵詢的法律爭議、先前裁判及徵詢庭對前述法律爭議擬提案的理由,以及徵詢的日期。 以下是一個關於「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與這些要素相關的範例: 徵詢書的徵詢案件為一起涉及對於某部分法律的解釋爭議的案件。徵詢庭的庭別為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成員包括庭長和其他法官。徵詢庭擬提供的理由是,先前的裁判在這個法律爭議上存在差異,因此需要徵詢其他庭的意見來達成統一的法律見解。徵詢的日期則是在某年某月。 這樣的記載能確保在徵詢書中提供清晰的法律爭議背景,並確保整個徵詢過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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