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徵詢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徵詢庭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一)徵詢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徵詢案件之基礎事實及進行徵詢之法律爭議。 (三)先前裁判及徵詢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擬提案依據及理由。 (四)徵詢日期。
八、徵詢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徵詢庭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一)徵詢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徵詢案件之基礎事實及進行徵詢之法律爭議。 (三)先前裁判及徵詢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擬提案依據及理由。 (四)徵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