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庭審理案件,在評議前,應先查閱基於相同事實下,先前裁判是否就同一法律爭議已表明法律見解。評議後,如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不同,應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各庭審理案件時,在評議之前應查閱先前裁判中是否有就同一法律爭議表明相同的法律見解。如果評議之後擬採用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不同,就應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此條要求在評議前先核查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並確保若要採用與先前裁判不同的見解,應進行徵詢以獲得其他庭之意見。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大法庭案件的一致性,並避免不同庭對於同一法律爭議有不同的解釋。 舉例來說,假設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擬採用一個與之前裁判不同的法律見解,依據這條,他們就應該以徵詢書徵詢其他民事庭的意見,以確保一致性和統一法律見解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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