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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法庭:指依行政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在最高行政法院(以下同)所設裁判法律爭議、由法官九人組成之大法庭。 (二)各庭:指各合議庭,包括擬提案之合議庭及其他合議庭。 (三)徵詢庭:行徵詢程序之合議庭。 (四)受徵詢庭:指受徵詢之其他合議庭。 (五)提案庭:指經裁定提案之合議庭。 (六)先前裁判:指在合議庭為終局裁判前,各庭已作成之其他終局裁判,包括程序裁判、實體裁判。 (七)歧異提案:指提案庭就受理事件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相同事實之先前裁判法律見解不同,而將該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之提案。 (八)原則重要性提案:指提案庭就受理事件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認為具有原則重要性,而將該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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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法庭指的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在最高行政法院設立的由九名法官組成的裁判法律爭議的機構。 (二)各庭指的是各合議庭,包括擬提案的合議庭以及其他合議庭。 (三)徵詢庭指的是進行徵詢程序的合議庭。 (四)受徵詢庭指的是接受徵詢的其他合議庭。 (五)提案庭指的是經過裁定提案的合議庭。 (六)先前裁判指的是在合議庭做出終局裁決之前,其他庭已經做出的終局裁判,包括程序裁判和實體裁判。 (七)歧異提案指的是提案庭在受理案件時,擬以法律見解作為裁判基礎,且與相同事實的先前裁判法律見解不同,因此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判的提案。 (八)原則重要性提案指的是提案庭在受理案件時,擬以法律見解作為裁判基礎,並認為該法律爭議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判的提案。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這些定義,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案庭擬採取一個與先前裁判不同的法律見解作為裁判基礎,並認為這個法律爭議具有歧異或原則重要性,就需要按照歧異提案或原則重要性提案的程序進行,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判。然而,如果提案庭擬採取與先前裁判相同的法律見解,則不需要進行歧異提案程序。此外,先前裁判的定義還包括程序裁判和實體裁判,而提案庭則是指獲得裁定提案的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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