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就提案庭提交之法律爭議為裁判;提交事件之終局裁判仍由提案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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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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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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