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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就提案庭提交之法律爭議為裁判;提交事件之終局裁判仍由提案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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