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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大法庭受理之提案類型包含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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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大法庭受理之提案類型包括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根據這項規定,當法院在受理案件時,若對於相同法律問題的判斷有不同見解,則應依照歧異提案的程序辦理。而原則重要性提案則是針對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的爭議,進行裁量提案的程序。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依照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公布的"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在一起行政爭議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一審對於某一個法條的解釋與應用上產生了歧異。根據規定,當不同庭次對於相同事實情形下的法律問題持有不同見解時,這就構成了歧異提案的情形。在此案中,由於先前已經有多項判決對於同一法律問題提出了不同解釋,各庭次應該遵從先前的裁判見解,並依照歧異提案的程序進行裁決。 因此,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大法庭受理之提案類型包含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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