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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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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歧異」,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及擬與無紛歧之先前裁判為不同見解裁判之潛在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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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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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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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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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歧異」,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及擬與無紛歧之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