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六、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稱「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係指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該法律爭議在合議庭受理之事件與先前裁判,均對裁判形成具有必要性,且合議庭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及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分別適用於該法律爭議後,將對該法律爭議得出不同之結論。至僅就法律見解之說理有所歧異,適用後,對該法律爭議之結論並無不同者,無提案義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該條款解釋了「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的意義。它指的是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對於裁判形成具有必要性的法律爭議,在合議庭受理的案件和先前裁判中,對於該法律爭議所採用的法律見解形成差異。而合議庭所採用的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以及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在該法律爭議後適用,將對該法律爭議的結論產生不同的影響。然而,如果只是對法律見解的說理有所差異,在適用後並沒有對該法律爭議的結論產生實質的差異,則無需要提出提案的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中提到的參考資料為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其解釋了「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的內容。依照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規定,當合議庭受理的案件與先前裁判在相同事實下對裁判形成必要性時,如果針對該法律爭議的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有所差異,則在法律爭議後應該對該法律爭議的結論產生不同的結果。然而,如果僅僅是對於法律見解的說理有所差異,在法律爭議後對該法律爭議的結論並沒有產生不同結果,則沒有提出提案的義務。該條款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只說明了其中的概念和原則。 至於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並未指明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款有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