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各庭審理事件,在評議前,應先查閱基於相同事實下,先前裁判是否就同一法律爭議已表明法律見解。評議後,如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不同,應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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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中提到,各庭在評議事件前應查閱先前裁判是否已表明同一法律爭議的法律見解,如果評議後擬採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不同,就應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的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在109年度的徵詢書中提到,經評議後擬採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有歧異,因此提出徵詢書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並且其他庭都回復同意變更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而採取相同的見解。這個案例符合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要求,即當擬採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不同時,應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的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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