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徵詢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徵詢庭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一)徵詢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徵詢事件之基礎事實及進行徵詢之法律爭議。 (三)先前裁判及徵詢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擬採法律見解及理由。 (四)徵詢日期。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注意事項第8條的規定,徵詢書應包含以下內容,並由徵詢庭送交其他各庭的審判長收受: (一)徵詢庭的庭別和成員。 (二)徵詢事件的基礎事實和有關的法律爭議。 (三)先前的裁判和徵詢庭對於前述法律爭議的擬採法律見解和理由。 (四)徵詢的日期。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0%關聯度),其中首次提及此條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1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1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是根據該法律所制訂,其中包括了徵詢書應記載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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