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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受徵詢庭應自徵詢書送交審判長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經評議之回復書,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 前項回復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回復庭之庭別及成員。 (二)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或同意徵詢庭之法律見解及其理由。(三)回復日期。 前項回復書之理由得簡要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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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指出受徵詢庭應在徵詢書送交審判長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經評議之回復書,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具體要求回復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一) 回復庭的庭別及成員;(二) 主張維持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或同意徵詢庭的法律見解及其理由;(三) 回復日期。回復書中的理由可以簡要記載。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法規集(2021年修訂版),第229-232頁。 參考範例: 例如,在某大法庭案件中,當受徵詢庭要求提供回復書時,被告應在徵詢書送交審判長的接收日期起計算三十天內,提出回復書。回復書內容應包括被告對徵詢庭的法律見解及其理由,並且在回復書上標明回復日期,方便各方了解回復書的提交時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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