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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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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大法庭庭員不得辭任。但具正當事由,且經法官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請求針對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然而,給定的文本並未包含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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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規定:「三十六、大法庭庭員不得辭任。但具正當事由,且經法官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