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大法庭庭員不得辭任。但具正當事由,且經法官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問題描述,請求針對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然而,給定的文本並未包含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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