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大法庭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於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規定,大法庭在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若認為提案不合法,應以裁定的方式駁回,此時無需進行言詞辯論。 範例參考資料:我未找到關聯性強的參考資料來說明這個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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