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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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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大法庭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於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規定,大法庭在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若認為提案不合法,應以裁定的方式駁回,此時無需進行言詞辯論。 範例參考資料:我未找到關聯性強的參考資料來說明這個法條。

  • 裁定駁回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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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大法庭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於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