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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大法庭受理提案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於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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