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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由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事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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