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柒、大法庭之程序
>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三十八、由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事件之大法庭
受命法官
。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找編章節
壹、立法目的及名詞定義 §1
開新分頁
貳、大法庭之設置 §3
開新分頁
參、歧異提案 §5
開新分頁
肆、原則重要性提案 §19
開新分頁
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 §22
開新分頁
陸、大法庭之組織與成員 §25
開新分頁
柒、大法庭之程序 §37
開新分頁
捌、大法庭之評議及裁定 §42
開新分頁
玖、判例之效力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