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三十八、由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事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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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行政法院在辦理大法庭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由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將成為該提交事件的受命法官。 為了準備審判,最高行政法院可以讓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法規-法官國家地位法(https://www.judicial.gov.tw/law2/p04_1_detailcontent_s.asp?DID=DFa8TaH6e186FE9EE6312A&SID=20150818114656377) 範例: 大法庭事件中,提案庭指定了三名庭員作為受命法官。在案件開庭前,這三名庭員可以進行準備程序,以便熟悉案件內容並做好審判的準備工作。這項準備程序對於確保審判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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