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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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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擬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以判例基礎事實之「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9條的規定,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當各庭對於相同事實的法律爭議出現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存在差異時,應以該判例的基礎事實本身為依據,按照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的歧異提案程序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了對於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的效力,並且強調在法律見解存在差異時應以判例基礎事實本身為依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判例的有效運用。 可以以第49條的規定為基礎,舉一個相關的範例: 假設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庭和另一庭對於一個相同的事實進行審理,雖然是同一個案件,但是對於法律見解卻存在差異。根據第49條的規定,兩庭應以基礎事實本身為依據,依照定義,案例的基礎事實指的是案件中的具體情況和事實。因此,在處理這樣的法律爭議時,法官應以基礎事實為準,按照歧異提案程序進行處理,以確保法律的一致解釋和判斷。

  • 判例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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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規定:「四十九、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各庭對於相同事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