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四十八、本法第十五條之十所稱「拘束力」,係指提案庭就提交事件,應以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基礎,為本案終局裁判。但大法庭裁定內之旁論無拘束提案庭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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