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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大法庭程序終結) 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提案經撤銷者,或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案件之訴訟繫屬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 前項情形,應速將該事由通知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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