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10 條
十、(裁定之宣示及不同意見書之公布) 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指定宣示裁定期日。 前項期日,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十日。 大法庭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之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90條,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10條規定,審判長應在言詞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裁定期日,並且這個期日不能超過三十日。另外,最高法院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應與裁定一併公布。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審理程序的正當性和透明度。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928號判決,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一起複雜的民事案件進行了言詞辯論。在終結言詞辯論時,審判長指定了宣示裁定的期日,並在該期限內宣示了裁定。最高法院部分法官對此案件提出了不同的意見,這些不同意見書也與裁定一同公布。透過這些程序,最高法院確保了該案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