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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9 條

九、(言詞辯論原則之例外) 言詞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有未到場者,亦同。 依前項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者,仍得進行第八點第一項(五)、(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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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9條,如果在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則可以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進行裁定。如果兩造之訴訟代理人都未到場,審判長可以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者不進行言詞辯論而直接進行裁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檢察官、自訴代理人或被告之辯護人未到場,也適用相同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即使不進行言詞辯論而直接進行裁定,仍然可以進行第八點第一項(五)、(六)程序。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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