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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言詞辯論原則之例外) 言詞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有未到場者,亦同。 依前項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者,仍得進行第八點第一項(五)、(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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