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8 條
八、(言詞辯論之進行) 言詞辯論期日,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書記官朗讀案由。 (二)審判長告知言詞辯論進行方式,並得限定陳述之時間。 (三)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庭員告知提案之法律爭議重點。 (四)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之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辯護人,依審判長指定之次序陳述意見。 (五)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六)審判長、大法庭庭員得詢問兩造或專家學者。 (七)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之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辯護人得詢問專家學者。 (八)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陳述及辯論,應切題、簡要,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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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8條,言詞辯論的進行方式如下: (一)書記官首先朗讀案由。 (二)審判長告知言詞辯論的進行方式,並可限制陳述的時間。 (三)審判長或指定的庭員告知提案中的法律爭議重點。 (四)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的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辯護人依照審判長指定的次序陳述意見。 (五)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六)審判長和大法庭庭員可以詢問兩造當事人或專家學者。 (七)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的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辯護人可以詢問專家學者。 (八)兩造當事人進行綜合的陳述或辯論。 根據資料,言詞辯論應該切題、簡要進行,如果有超過時間、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有權制止。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再抗告字第一七八號判決,當事人A在言詞辯論中提出了相關專家的意見,該專家在辯論中詳細解釋了法律爭議的重點,並回答了審判長和法庭庭員的相關問題。這符合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8條中有關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和審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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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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