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言詞辯論之進行) 言詞辯論期日,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書記官朗讀案由。 (二)審判長告知言詞辯論進行方式,並得限定陳述之時間。 (三)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庭員告知提案之法律爭議重點。 (四)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之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辯護人,依審判長指定之次序陳述意見。 (五)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六)審判長、大法庭庭員得詢問兩造或專家學者。 (七)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之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辯護人得詢問專家學者。 (八)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陳述及辯論,應切題、簡要,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制止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