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專家學者准用規定) 選任之專家學者,其權利、義務及陳述意見等程序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7 條,選任的專家學者在權利、義務和陳述意見等程序事項上,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人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專家學者在審理案件期間,具有與鑑定人相似的權利和義務,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條款進行。具體的適用內容取決於具體的案件和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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