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專家學者之拒卻) 當事人得依第五點揭露之資訊或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選任之專家學者。但不得以該專家學者於提交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者外,選任之專家學者已就法律爭議陳述意見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拒卻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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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家學者之拒卻) 當事人得依第五點揭露之資訊或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選任之專家學者。但不得以該專家學者於提交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者外,選任之專家學者已就法律爭議陳述意見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拒卻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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