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專家學者之拒卻) 當事人得依第五點揭露之資訊或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選任之專家學者。但不得以該專家學者於提交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者外,選任之專家學者已就法律爭議陳述意見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拒卻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