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5 條
五、(專家學者之選任、資訊揭露)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選任專家學者,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時,應命揭露下列資訊並具結: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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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5條,當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聲請選任專家學者,就提案中的法律爭議提供書面或在言詞辯論時陳述其法律意見。在選任專家學者時,應該要求揭露以下資訊並加以證明: 1. 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的準備或提供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間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2. 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的準備或提供是否受到當事人、關係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提供的金錢報酬或資助,並且需具體指出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3. 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的身份,以及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專家學者提供的意見是客觀和獨立的,並避免任何潛在的衝突利益的影響。以下是一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 《中華民國法官選任法》第38條規定了法官的選任條件和程序,以確保法官的獨立性和專業能力。 - 《最高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了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組成和職權,以及大法庭審理案件的程序和要點。 - 《最高法院審判法》第39條規定了最高法院審判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對專家學者的選任和資訊揭露要求。 根據這些法規,當最高法院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時,應該要求專家學者揭露上述資訊,以確保其提供的意見是客觀、獨立且受到潛在利益衝突的影響。這樣做有助於保障審判的公正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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