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4 條
四、(庭前資料彙整、準備程序)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案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應彙整提案法律爭議相關資料,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交付審判長及其他庭員;必要時,審判長亦得使其他庭員協助之。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合併提案者,於原提案庭撤銷提案時,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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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4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釋義: 根據法規,提案庭在審理案件時由該案所屬的大法庭受命法官指定。受命法官負責整理提案的法律爭議相關資料並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提交給審判長及其他庭員。在需要的情況下,審判長也可以要求其他庭員協助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對於大法庭而言,當他們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如果有合併提案,當原提案庭撤回提案時,就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成為受命法官。 範例:假設有一起具爭議性的案件被提交到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審理。根據第4條,提案庭由大法庭的受命法官指定,該受命法官將負責整理與該案相關的法律爭議資料並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提交給審判長及其他庭員。若審判長覺得需要協助,也可以指派其他庭員幫助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有其他案件合併進行,當原提案庭撤回提案時,就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成為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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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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