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庭前資料彙整、準備程序)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案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應彙整提案法律爭議相關資料,於言詞辯論期日交付審判長及其他庭員;必要時,審判長亦得使其他庭員協助之。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合併提案者,於原提案庭撤銷提案時,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受命法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