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及書狀先行) 大法庭受理提案裁定後,除行準備程序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被告之辯護人。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兩造就提案之法律爭議提出書狀於大法庭。逾期提出者,大法庭得不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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