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及書狀先行) 大法庭受理提案裁定後,除行準備程序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民事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被告之辯護人。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兩造就提案之法律爭議提出書狀於大法庭。逾期提出者,大法庭得不予斟酌。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3條規定了關於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及書狀先行的規則。根據該條規定,審判長應在大法庭受理提案裁定後盡快確定言詞辯論期日,並通知相關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辯護人。此外,審判長有權指定一個特定的期間,要求雙方在此期間內根據提案的法律爭議提交書狀給大法庭。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交書狀,大法庭有權不予考慮。可參考的相關案例:未提供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