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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應行言詞辯論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辯護)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之被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應告知行言詞辯論須委任律師,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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