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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二、(應行言詞辯論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辯護)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之被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應告知行言詞辯論須委任律師,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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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2條,该条款规定了在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时,应进行言詞辯論。其中提到,除了檢察官以外的当事人应委任律師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民事事件中,如果被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应告知需要委任律師进行言詞辯論,並且适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为其行言詞辯論。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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