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應行言詞辯論及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辯護)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之被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應告知行言詞辯論須委任律師,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之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行言詞辯論。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