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要點之修正,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12 條規定,任何對該要點進行修正的動作,都需要經過法官會議的議決。 參考資料中的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作為這條規定的依據之一。例如,根據民國 91 年 1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確定了要點的修正方式,這方面的例子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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