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11 條
十一、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提案經撤銷者,或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事件之訴訟繫屬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 前項情形,應速將該事由通知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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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11條規定,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的提案被撤銷,或者在大法庭裁定前提交的大法庭事件的訴訟繫屬消滅,則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根據此規定,法院應迅速將此事通知兩造。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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