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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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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
前,提案經
撤銷
者,或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事件之訴訟
繫屬
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 前項情形,應速將該事由通知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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