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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審判長應指定宣示裁定期日。 前項期間,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十日。 大法庭法官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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