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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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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審判長應指定宣示裁定期日。 前項期間,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十日。 大法庭法官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10條,言詞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應指定宣示裁定期日。該期間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算,不得逾30日。此外,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九第2項規定,大法庭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_05_print.asp?expno=1951 行政法院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68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宣示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十五條之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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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審判長應指定宣示裁定期日。 前項期間,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