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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9 條

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 依前項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者,仍得進行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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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9條,當事人一方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可以由到場的另一方訴訟代理人陳述後,審判長做出裁定。如果兩方的訴訟代理人都未到場,審判長可以另行安排言詞辯論期日,或者不進行言詞辯論而直接做出裁定。根據此條規定,即使不進行言詞辯論,仍然可以進行第8點第1項第5款和第6款的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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