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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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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 依前項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者,仍得進行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9條,當事人一方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可以由到場的另一方訴訟代理人陳述後,審判長做出裁定。如果兩方的訴訟代理人都未到場,審判長可以另行安排言詞辯論期日,或者不進行言詞辯論而直接做出裁定。根據此條規定,即使不進行言詞辯論,仍然可以進行第8點第1項第5款和第6款的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9條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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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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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9 條規定:「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