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 依前項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者,仍得進行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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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他造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 依前項不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定者,仍得進行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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