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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8 條

八、言詞辯論期日,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書記官朗讀案由。 (二)審判長告知言詞辯論進行方式,並得限定陳述之時間。 (三)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庭員告知提案之法律爭議重點。 (四)訴訟代理人依審判長指定之次序陳述意見。 (五)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六)審判長、大法庭庭員得詢問兩造或專家學者。 (七)訴訟代理人得詢問專家學者。 (八)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陳述及辯論,應切題、簡要,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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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8條,言詞辯論期日進行的次序如下: (一)書記官朗讀案由。 (二)審判長告知言詞辯論進行方式,並可限定陳述時間。 (三)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庭員告知提案中的法律爭議重點。 (四)訴訟代理人依照審判長指定的次序陳述意見。 (五)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得詢問雙方當事人或專家學者。 (七)訴訟代理人得詢問專家學者。 (八)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陳述或辯論。 進行陳述及辯論時,應切題且簡要,若出現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有權制止。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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