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但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當事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應告知行言詞辯論需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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