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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2 條

二、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但認提案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回時,無庸行言詞辯論。 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當事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應告知行言詞辯論需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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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2條,大法庭在裁決法律爭議時,應進行言詞辯論。然而,在認為提案不合法並應以裁定駁回的情況下,無需進行言詞辯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來進行言詞辯論。如果當事人未按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應告知其需要委任訴訟代理人才能進行言詞辯論。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這是一份由最高行政法院制定的文件,旨在規定大法庭審理事件時言詞辯論的要點和程序。根據該要點的第2條,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間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其辯論。如果當事人沒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應告知其需要委任訴訟代理人。 例如,如果一個當事人在大法庭審理期間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應提醒其需要委任訴訟代理人才能進行言詞辯論。如果該當事人堅持不委任訴訟代理人,並且法院認為提案不合法並應以裁定駁回,則無需進行言詞辯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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