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3 條
三、大法庭受理提案裁定後,除準備程序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兩造就提案之法律爭議提出書狀於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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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3條,審判長在受理提案裁定後,應根據準備程序,盡快確定言詞辯論期日並通知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審判長還可以要求兩造在提案的法律爭議上提交書狀給大法庭。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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