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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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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事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者,由其擔任之。 受命法官應彙整提案法律爭議相關資料,於言詞辯論期日交付審判長及其他庭員;必要時,審判長亦得使其他庭員協助之。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合併提案者,於原提案庭撤銷提案時,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受命法官,並適用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4條規定了提案庭和受命法官的角色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會擔任提交事件的受命法官,並且如果票選選出的大法庭庭員是受命法官,則由其擔任受命法官。受命法官的職責包括整理相關資料並交付審判長和其他庭員,在必要時審判長也可以請其他庭員協助。當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在合併提案的情況下,如果原提案庭撤銷了提案,則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擔任受命法官,并適用前述規定。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這段條文是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的第4條,但目前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該條文的解釋。由於文章中未提供特定的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文的具體解釋。

  • 受命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交付審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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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事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者,由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