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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4 條

四、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該提交事件之大法庭受命法官。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者,由其擔任之。 受命法官應彙整提案法律爭議相關資料,於言詞辯論期日交付審判長及其他庭員;必要時,審判長亦得使其他庭員協助之。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合併提案者,於原提案庭撤銷提案時,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受命法官,並適用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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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4條規定了提案庭和受命法官的角色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會擔任提交事件的受命法官,並且如果票選選出的大法庭庭員是受命法官,則由其擔任受命法官。受命法官的職責包括整理相關資料並交付審判長和其他庭員,在必要時審判長也可以請其他庭員協助。當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在合併提案的情況下,如果原提案庭撤銷了提案,則由次順序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擔任受命法官,并適用前述規定。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這段條文是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的第4條,但目前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該條文的解釋。由於文章中未提供特定的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文的具體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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