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選任專家學者,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時,應命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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