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第 5 條
五、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聲請選任專家學者,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大法庭選任專家學者時,應命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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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第5條規定,當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職權或根據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聲請選任專家學者,以就法律爭議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 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庭在選任專家學者時應命其揭露以下資訊: (一) 專家學者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是否參與過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的準備或提出。 (二) 專家學者是否受到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的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三) 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的身分及金錢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專家學者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以及避免專家學者的意見受到金錢因素的影響。揭露這些資訊可以讓當事人和法官在評估專家學者的意見時具有更全面的了解。 作為例子,當一個大法庭審理一個關於環境保護法的案件時,法院可能選任一位環境科學專家作為專家學者。該專家學者應該要揭露自己是否參與過與案件相關的環境評估項目,以及是否從業者或與環境保護組織有分工或合作關係。此外,如果該專家學者曾接受過來自被告的金錢報酬或資助,則也應該揭露這些資訊。這樣的揭露可以幫助法官和當事人評估專家學者提供的意見和資料的可靠性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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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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