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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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於參與審理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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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15 條規定參審員在參與審理期間不得從事以下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提供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根據該法條規定,參審員在參與審理期間需避免與政治活動有關的行為,以確保審理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監察機關將根據這些規定對參審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懲戒。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報、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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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