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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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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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司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8條的規定,參審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或其他利益。這條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參審員在審理案件時能保持公正和客觀的態度,避免利益衝突帶來的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參審員在審理某官司時,他的親屬或朋友是其中一方當事人,那麼根據這項規定,他就不能接受該親屬或朋友提供的餽贈或其他利益,以確保他在當事人間能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場。同樣地,如果參審員與某一方當事人有商業利益關係或其他具有利害關係的聯繫,他也應按照這條規定的要求避免受到餽贈或其他利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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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