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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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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聲請人並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因閱卷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規定,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若希望要閱覽文件,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所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此外,根據這條法條,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取得閱覽文件的資料應保密。 這個法條提供了一個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取得文件的程序,並指出需要繳納相關費用。此外,該法條也強調了取得文件後應保密的重要性。

  • 聲請閱卷名詞
  • 法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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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聲請人並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