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聲請人並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因閱卷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根據此法條規定,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若希望要閱覽文件,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所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此外,根據這條法條,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取得閱覽文件的資料應保密。 這個法條提供了一個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取得文件的程序,並指出需要繳納相關費用。此外,該法條也強調了取得文件後應保密的重要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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