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辦理受評鑑法官及個案評鑑請求人向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聲請閱卷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6.29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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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聲請人並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因閱卷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三、本會辦理閱卷業務,僅提供個案評鑑事件之電子卷證予聲請人閱覽、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交付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予聲請人。
四、聲請閱卷得以書面或傳真之方式為之。
五、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向本會提出閱卷聲請書(如附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於本會決議後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
書記官應於確認聲請人請求列印輸出之資料範圍後開立繳費單,俟聲請人繳費後列印交付之。
七、聲請人請求本會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開立繳費單據予聲請人,並於收費後七日內備妥紙本資料或光碟,依聲請人指定方式交付之。
八、聲請人或經本會許可之代理人依第六點規定到會閱覽電子卷證,或到會領取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應提出繳費單據、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狀。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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