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6.29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一、為妥適辦理受評鑑法官及個案評鑑請求人向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聲請閱卷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2開分頁 ›
二、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聲請人並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因閱卷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3開分頁 ›
三、本會辦理閱卷業務,僅提供個案評鑑事件之電子卷證聲請人閱覽、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交付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予聲請人。
5開分頁 ›
五、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向本會提出閱卷聲請書(如附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6開分頁 ›
六、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於本會決議後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 書記官應於確認聲請人請求列印輸出之資料範圍後開立繳費單,聲請人繳費後列印交付之。
7開分頁 ›
七、聲請人請求本會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開立繳費單據予聲請人,並於收費後七日內備妥紙本資料或光碟,依聲請人指定方式交付之。
8開分頁 ›
八、聲請人或經本會許可之代理人依第六點規定到會閱覽電子卷證,或到會領取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應提出繳費單據、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6.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