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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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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向本會提出閱卷聲請書(如附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資料,找不到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5 條的資料。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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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5 條規定:「五、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向本會提出閱卷聲請書(如附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