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於本會決議後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 書記官應於確認聲請人請求列印輸出之資料範圍後開立繳費單,俟聲請人繳費後列印交付之。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6條,聲請人如果要求閱覽電子卷證並且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在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非根據法律不得提供閱覽的情況,應在本會決議後的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在確認聲請人要求列印輸出的資料範圍後,書記官應開立繳費單,聲請人繳費後可以進行列印並交付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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