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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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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於本會決議後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 書記官應於確認聲請人請求列印輸出之資料範圍後開立繳費單,聲請人繳費後列印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6條,聲請人如果要求閱覽電子卷證並且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在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非根據法律不得提供閱覽的情況,應在本會決議後的七日內與聲請人約定閱卷時間。在確認聲請人要求列印輸出的資料範圍後,書記官應開立繳費單,聲請人繳費後可以進行列印並交付相關資料。

  • 聲請人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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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6 條規定:「六、聲請人請求至本會閱覽電子卷證者,並得請求列印輸出特定資料。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