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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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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聲請人請求本會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開立繳費單據予聲請人,並於收費後七日內備妥紙本資料或光碟,依聲請人指定方式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問題與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7條有關。該條規定了當聲請人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時,書記官應開立繳費單據予聲請人,並在收費後七日內備妥紙本資料或光碟,按照聲請人指定的方式交付聲請人。 根據上述描述,該條規定了聲請人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交付紙本資料或光碟的程序和時限。只要聲請人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在收到請求後七天內準備好需要的紙本資料或光碟,按照聲請人指定的方式交付給聲請人。 參考資料: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 聲請人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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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7 條規定:「七、聲請人請求本會交付自電子卷證列印輸出之紙本資料或燒錄電子卷證檔案之光碟者,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